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5號

原告 郭惠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筠婷恩賢 工程行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並陳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為何(是否僅依票據關係為請求)。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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