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0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盧震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命令(113年度執字第498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之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之事由,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而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又裁判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裁判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盧震宇(下稱異議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字第4981號執行,檢察官乃核發指揮書予異議人,刑期起算日為民國113年9月9日,執行期滿日為114年9月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高雄地檢署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檢察官依上開已確定之判決執行,於法並無不合。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之內容,係請求執行日期延至113年10月9日起算云云,惟倘異議人欲請求延期執行,理應先向執行之檢察官提出聲請,而本件異議人並未向檢察官提出任何請求等情,此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可憑,則異議人逕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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