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717號聲請人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文蘭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 鄭朝尉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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