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57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紫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孟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書記官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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