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73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木畢
李建志 吳美儀 陳冠宏 陳怡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73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74,2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3,0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李慧慧附表:
┌──┬─────────┬─────┬─────┐│編號│地號│面積(㎡)│公告現值/│││││平方公尺│├──┼─────────┼─────┼─────┤│1│桃園市○○區○○段│716.49│2,700│││第716地號│││├──┼─────────┼─────┼─────┤│2│同上段第716-1地號│999.52│2,700││││200.48││├──┼─────────┼─────┼─────┤│3│同上段第716-2地號│858.14│2,700││││974.37│││││415.73││├──┼─────────┼─────┼─────┤│4│同上段第716-3地號│1732.90│2,700││││566.54││├──┼─────────┼─────┼─────┤│5│同上段第716-4地號│71.56│2,700│├──┼─────────┼─────┼─────┤│6│同上段第662地號│1467.90│2,700││││765.35││├──┼─────────┼─────┼─────┤│7│同上段第716-8地號│2061.91│2,700│├──┼─────────┼─────┼─────┤│8│同上段第716-9地號│1100.13│2,700│├──┼─────────┼─────┼─────┤│9│同上段第716-6地號│465.93│2,700│├──┼─────────┼─────┼─────┤│10│同上段第716-7地號│1103.79│2,700│├──┼─────────┼─────┼─────┤│11│同上段第716-5地號│1230.46│2,700│├──┴─────────┴─────┴─────┤│合計:14731.2平方公尺×2700元=39,774,240元│└────────────────────────┘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