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黃泰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鄧曉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貳仟叁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