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3年度東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救字第1號

聲請人 劉智仁

相對人 田振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113年度東勞簡字第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是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再予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法扶基金會臺東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法扶基金會臺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影本存卷可稽,又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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