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宗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306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蔡宗佑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蔡宗佑(所涉犯組織犯罪部分,經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吳清霖(由本院另行審結)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加入 林裕庭 、 洪璽鈞 (均由檢察官另行起訴)等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由吳清霖駕車搭載蔡宗佑擔任車手,至設置自動提款機之處所提領詐騙所得款項,再交付予上手,每日報酬新臺幣(下同)2000元至數千元。蔡宗佑、吳清霖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方式之犯意聯絡,先由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對附表所示之 吳學哲 等5人為詐欺行為,致吳學哲等5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匯入銀行帳號」欄所示之人申設之金融帳戶,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匯入款項後,即由吳清霖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蔡宗佑,由蔡宗佑於附表所示之提款時地持各該金融帳戶提款卡領取被害人遭詐欺如附表所示之金錢,得手後,再由蔡宗佑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向上繳納贓款。嗣因吳學哲等5人查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 李佳紜 、 林菁惠 、 林世峻 、 吳嫈薇 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宗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坦白承認(見偵字4745卷第4-19頁、偵字6306卷第18-20頁、本院卷第89-93、95-99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吳清霖、共犯 莊克林 、 游喻涵 、 潘品蓁 、證人即被害人吳學哲、李佳紜、林菁惠、林世峻、吳嫈薇之證述相符(見偵字4745卷第27-41、54-56、68、69-70、71-72、73-74、105-107、154-157、136-138、121-125、172-173頁、偵字6306卷第39-42頁),並有被害人吳學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李佳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網路銀行轉帳明細畫面、被害人 林菁惠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網路銀行轉帳明細畫面、被害人林世峻之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被害人吳嫈薇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告提領紀錄一覽表、提款機及監視錄影翻拍照片、提領現場附近監視器翻拍畫面、如附表所示匯入銀行帳號帳戶交易明細等在卷可稽(見偵字4745卷第108、109-113、115-118、158、159-161、166-169、139-140、141-143、149-150、120、174-182、192-196、77-80、81-85、86-90、91-94頁),足見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是以,本件詐騙集團分工細緻,被告雖未自始至終參與本件附表之詐欺取財各階段犯行;惟其與詐騙集團其他成員既為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而彼此分工,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參諸上開說明,被告與同案被告吳清霖及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為附表編號1-5所載之加重詐欺犯行時,雖前後有數次取款行為,然觀其行為過程,係於密接時、地,分次提領,就同一被害人而言,各屬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甚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所為附表各編號之加重詐欺犯行間,時地有別,且犯罪被害人各異,是就該等犯行,足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為貪圖不法利益,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而共同參與詐欺犯行,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並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所為實值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認犯行,暨其自述高職肄業、未婚無子、先前職業為水電工、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因失業找工作而為本件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儆懲。
四、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因共犯連帶沒收與罪刑相當原則相齟齬,故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實際分得者為之。
(二)被告就本件犯行取得4,000元之報酬等情,業據被告於簡式審判程序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91頁),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邱志平提起公訴,檢察官高上茹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李佳穎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日期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元)匯入銀行帳號提款人共犯提款日期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元)1吳學哲假冒「錢櫃KTV」人員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被害人客戶資料外洩而遭盜刷,隨後自稱台新銀行客服人員與被害人聯絡要求到提款機操作,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108/11/2221:2821:3221:5029,98929,98829,985(游喻涵)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蔡宗佑吳清霖108/11/2221:3521:3521:3621:3721:37台中商業銀行新竹分行(新竹市○○路000號)20,00020,00020,00020,0007,0002李佳紜假冒「ANDENHUD」人員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因內部員工出錯,使被害人將被扣款,需由金融機構協助解除設定處理,隨後自稱永豐銀行客服人員與被害人聯絡要求到提款機操作,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108/11/2221:3121:3320,0157,10522:0122:02武昌街郵局(新竹市○○街000號)20,00010,0003林菁惠假冒「ANDENHUD」人員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因內部員工出錯,被害人將被扣款,需由金融機構協助解除設定處理,隨後自稱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與被害人聯絡要求到提款機操作,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108/11/2221:48:0960,997(莊克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蔡宗佑吳清霖108/11/2221:53:2221:54:0921:54:4721:55:2421:56:0421:56:53元大銀行大統分行(新竹市○○路000號)20,00020,00020,00020,00020,0009,0002李佳紜假冒「ANDENHUD」人員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因內部員工出錯,使被害人加購物品將被扣款,需由金融機構協助解除設定處理,隨後自稱永豐銀行客服人員與被害人聯絡要求到提款機操作,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108/11/2221:52:4718,0541吳學哲假冒「錢櫃KTV」人員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被害人客戶資料外洩而遭盜刷,隨後自稱台新銀行客服人員與被害人聯絡要求到提款機操作,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108/11/2221:53:1829,9854林世峻假冒「天作之合劇場」人員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因作業疏失造成原本單人訂票變成團體訂票,需由金融機構協助取消,隨後自稱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與被害人聯絡要求到提款機操作,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108/11/2222:20:5122:40:4613,99925,985(念義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蔡宗佑吳清霖108/11/2300:21:3000:22:0900:22:55華南銀行大眾分行(新竹市○○路000號)20,00020,00019,000108/11/2300:06:3829,9991吳學哲假冒「錢櫃KTV」人員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被害人客戶資料外洩而遭盜刷,隨後自稱台新銀行客服人員與被害人聯絡要求到提款機操作,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108/11/2223:11:1329,985(潘品蓁)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蔡宗佑吳清霖108/11/2223:19:3023:20:11新竹三信西門分社(新竹市○○路000號)20,00510,005108/11/2300:03:3000:06:1926,98714,123108/11/2300:10:2100:11:4000:12:5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新興分行(新竹市○○路000號)20,00520,0051,0055吳嫈薇假冒「ANDENHUD」人員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佯稱因設定出錯,被害人將遭扣款,需由銀行客服協助解除,隨後自稱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與被害人聯絡要求到提款機操作,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108/11/2300:34:2700:38:4022,98729,987108/11/2300:42:1100:43:1800:44:00新竹武昌街郵局(新竹市○○街00號)20,00520,00513,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