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簡字第17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EVANPHUC(黎文福)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內關於「LEVENPHUC(黎文福)」應更正為「LEVANPHUC(黎文福)」。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內關於「LEV
ENPHUC(黎文福)」,顯係「LEVANPHUC(黎文福)」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LEVANPHUC(黎文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