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10號原告鋐洋報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吉 訴訟代理人 王信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美霞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7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1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