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738號
原 告 永震傢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寶盛企業有限公司合法
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寶盛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陳建龍 業於起訴
前之民國109年12月1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
按,足見原告以業已死亡之陳建龍為被告寶盛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於法自有未合,且經本院職權調取寶盛公司變更登記
表查知該公司並無其他董事存在,而寶盛公司為法人,乃屬
無訴訟能力之人,自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為訴訟行為。爰
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寶盛公司
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