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91號原告臻富實業社法定代理人 徐專富 被告永和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育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7萬1336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星期四前(含當日)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書記官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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