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2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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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242號附民原告 王聖瑋 法定代理人 王修仁
莊傑茹 附民被告 黃思傑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簡字第9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林述亨法官王兆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哲霖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