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8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設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四五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已於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起執行羈押,茲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訊問被告後,以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吳冠霆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梅蓮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