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203號
原   告 宏侑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唐如
被   告  欣新 印刷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3,770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間委任原告處理董監事解任、
改選董監事、持股轉讓、修正章程、贈與稅申報、兩帳合一
輔導等事項,原告依約處理相關事務,並要求被告按工作進
度支付相關報酬及代為支付必要費用,詎被告竟拒絕給付服
務費,原告乃發文終止兩造之委任契約,屢經催討,被告仍
未給付上開費用。為此,爰依民法第547條第1項、第546條
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報酬及代墊款。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申報委任書、請款明細表、終止
委任通知書、代辦工商案件所需資料及報價單、報價單、新
北市政府函文、贈與稅案件申報委任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營業稅繳款書、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司登記收納款項
收據及統一發票證明單、對話紀錄為證,核認無訛,是依本
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至被告雖對支
付命令聲明異議,表明本件債務尚有糾葛,惟迄至本院言詞
辯論終結之日止,被告仍未具體指明本件債務究有何糾葛之
處,亦未到庭陳述或再以書狀表示意見,本院自無從審酌,
則其空言所辯,尚非可取。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547條、第546條第1項規定,請求
被告給付103,77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9年12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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