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監宣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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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監宣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監宣字第19號聲請人 郭建忠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聲請人請更正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王麗琴
㈢遺產分割協議書(須不影響受監護宣告人之應繼分)。
㈣提出特別代理人人選,陳明其與受監護宣告人 王麗玲 之關
係及其適任特別代理人之理由,並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及願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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