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97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江俊億 債務人 簡秋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陸拾陸萬零玖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佰陸拾貳萬柒仟捌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