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0號

原告 黃丞漢

被告 許仁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4年度金上易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冠妤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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