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185號

原告 陳怡蓁

訴訟代理人 游曉萱

被告 陳宏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審附民字第622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12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ㄧ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無代購及販售商品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0月17日至同年11月5日間,在新北市三重區住處,利用行動通訊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於社群軟體臉書動漫社團「小魔女doremi二十週年紀念快閃店周邊交易社」上,以暱稱「WuTing」帳號,張貼「代購群組有興趣可以加入!進入後請幫我看記事本!有喜歡什麼可以私密訊聊聊」之不實訊息,附上通訊軟體LINE群組QROCDE,致原告誤信為真,即先以QRCODE加入通訊軟體LINE群組「小魔女DoReMi代購」,被告再以暱稱「Wu」向原告私訊佯稱可協助代購小魔女動漫系列之「A賞」商品等語,並告知聯絡電話0000000000及匯款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使原告不疑有他,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10年11月5日9時17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200元至系爭帳戶,旋遭被告提領花用一空,因而受有1,200元之財產上損害。爰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之規定、或依第256條第1項解除契約後依第259條規定、或依第92條撤銷意思表示後依第179條規定、或依侵權行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請求鈞院擇一為原告有利之判決,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事實,有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631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且為被告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既已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撤銷其委託代購契約之意思表示,並經被告於111年6月28日收受該起訴狀繕本,原告撤銷之意思表示已合法有效,委託代購契約視為自始無效,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對被告此部分請求,業依上開法律關係獲得勝訴之判決,本院自毋庸再就同一請求而屬選擇合併關係之其他請求權為審究,附此敘明。

三、本件係小額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無必要。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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