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附民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7號原告 賴國融 被告 黃奉時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5年度上易字第13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奉時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上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何志通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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