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9號原告 陳俞潔 被告 陳慧珊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宜如
法官黃世誠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