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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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重傷案提起附帶民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 陳弘勝 送達代收人 黃紫菱 被告 陳錦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3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陳弘勝過失致重傷一案,本院以111年度交易字第3號案件審理中,嗣經原告撤回刑事告訴,由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顏紫安法官劉彥宏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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