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補字第37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四十二萬五千一百五十三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四千六百三
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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