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小字第34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岡小字第34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謝宗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仟陸佰零伍元自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伍
拾肆元自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中
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零玖元自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
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伍仟伍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一○
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七點八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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