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小字第21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0年度基小字第2188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楊富傑 被告 曾德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玖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參佰 陸拾肆元 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