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85號聲請人 林素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24日屆滿(原應於103年11月22日屆滿,因該日為例假日,依法順延至同年月24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蔡美如┌─────────────────────────────────────────────┐│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榮易營造有限公│三信商業銀行新竹│103年1月10日│194,000元│DA-0000000││││司 楊啓慧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