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睿彰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旗簡字第341號給付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
12月21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零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拾玖萬陸仟柒佰肆拾參元部分,自民國94年9月18日起至民國94
年10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4年10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交
易記錄一覽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