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71號和解筆錄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71號原告 郭山景 被告 吳國正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71號就本院100年交易字第
328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許炎灶書記官周百川通譯陳世閔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郭山景被告吳國正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拾貳萬元(不包含汽車強制責任險),當庭給付,不另給據。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郭山景被告吳國正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十九庭
書記官周百川法官許炎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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