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10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1027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5月2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
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吳智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