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7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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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7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7451號聲請人 林靖樺 即債權人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蕭登訓 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蕭登訓於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公司新光人壽保險公司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南山人壽保險公司富邦人壽保險公司及郵政總局定期存款保險之保險債權,該第三人所在地位於臺北市,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許雅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賴日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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