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7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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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7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7451號聲請人 林靖樺 即債權人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蕭登訓 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蕭登訓於第三人全球人壽保險公司、新光人壽保險公司、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南山人壽保險公司、富邦人壽保險公司及郵政總局定期存款保險之保險債權,該第三人所在地位於臺北市,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許雅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