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6號原告 陳富明 被告 王健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14元【計算式:
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540元/平方公尺×原告 陳報 被告占用土地面積34.84平方公尺=18,8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書記官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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