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3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378號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務人 偕銘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陸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JCB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50,605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49,462元整(已到期之本金49,462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12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143元、違約金雜費計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電腦帳單、戶謄、契約、公司變更暨營業執照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937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462元

偕銘宗

自民國112年05月0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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