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管理委員會委員選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95號原告 王偉耀 被告宏總牽手情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德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管理委員會委員選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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