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5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黃思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標的數額及各請求項目之實際數額,各項數額應與所提證物相符。
(查聲請人聲請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與價金」之主張為2,547,000,「貳、請求原因及事實」計算之總額為2,517,500;已支付價金部分,主張為1,020,000元,計算式則列1,010,000。孰為正確,聲請人應負釋明之責)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