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弘哲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725號),已於民國109年2月10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告訴人業於本件辯論終結後、宣判前之109年3月5日,就本案傷害罪部分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調解成立筆錄附卷可稽,本院因認本案傷害罪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鈺珣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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