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60號原告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沖本一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木山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3,234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