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82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禎宏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游鄭三妹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游○○之年籍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大湖鄉南湖段702-8、702-17、702-18、702-19、702-2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四、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