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72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告 王昭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肆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兩造合意本院為因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關係涉訟之第一審法院,有原告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第9條、現金卡貸款約定書第貳部分第8條第2項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就本事件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89年7月28日向原告請領MASTER金卡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款項,遲誤繳款期限者,尚應給付按年息20%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如連續2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或所繳付金額未達最低應繳金額,即喪失期限利益。又被告於94年1月3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1月31日起至96年3月23日止,利息按固定年息14%計算,共分25期於每月23日按期定額平均攤還本金利息,並約定如有任何一期未如期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依當時累計應償還本金餘額按年息20%加付違約金。被告繼於92年5月12日向原告申辦WISH零用金現金卡借款最高限額40萬9000元,約定自92年5月12日起至95年5月12日止循環動用,利息自生效日起前2個月內以年息0%按日計息,第3個月起以年息
18.25%按日計算,並於借款期間內不再調整,屆期本息如數清償,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未依約繳款,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2條、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第4條、現金卡貸款約定書第貳部分第3條等約定,被告上開所有消費款及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被告㈠就信用卡消費帳款至95年4月23日止,累計欠款7萬9810元(其中消費款7萬1073元、利息6337元、其他費用2400元)未給付;㈡就通信貸款至95年3月23日止,累計欠款11萬2095元(其中本金11萬1161元、違約金934元)未給付;㈢就現金卡借款至102年2月4日止,累計欠款92萬2671元(其中本金39萬6711元、利息52萬5960元)未給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金額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此,爰依上述信用卡及現金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大葉高島屋百貨聯名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信用卡暨簡易通信貸款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現金卡申請書及借款暨約定書、現金卡授信增補契約書、現金卡貸款約定書、現金卡帳務明細畫面、放款帳戶主檔查詢及還款交易明細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對於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述信用卡及現金卡使用契約、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謝達人附表:
┌──────┬─────────────┬─────────┐│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計息期間│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㈠信用卡│自95年4月24│20%│無││7萬1073元│日起至清償日│││││止│││├──────┼──────┼──────┼─────────┤│㈡通信貸款│無│無│自95年3月24日起至││11萬1161元│││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㈢現金卡│自102年2月5│18.25%│無││39萬6711元│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