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邱秋英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潘陳桂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附表所示支票號碼: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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