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12號上訴人 張金生 上列上訴人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000元(計算式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上訴人僅繳2,490元,尚未繳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99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書記官連彩婷附表:
848,000(系爭土地之鑑定價格)÷4(上訴人之應有部分)=212,000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