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32號抗告人 張之毓 即 張美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賀富如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5日本院105年度聲字第23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