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3號原告 廖鶴芸 被告 余慧鈴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有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之毀棄損壞及妨害自由案件而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於民國10
9年1月7日繫屬於本院,有該狀上本院之收狀章為憑,然被告所涉毀棄損壞及妨害自由之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1份可證,是原告於未有刑事訴訟案件繫屬前即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梁淑美
法官張婉寧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