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勞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聲字第13號聲請人 徐懷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許羣政 即風城工程行等3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許羣政即風城工程行、欣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許崇仁 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04年度重勞上字第11號;原審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聲請人前向原審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原審以103年度救字第2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閱無訛,聲請人復未聲明該項准予訴訟救助裁定之效力有消滅之原因,則其再行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邱琦法官陳心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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