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4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百田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執字第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百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百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高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附表:受刑人王百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2年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犯罪日期│103年3月6日│103年2月間某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01號│103年度偵字第191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52號│103年度訴字第340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31日│103年12月3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52號│103年度訴字第340號││決├────┼──────────────┼──────────────┤││確定日期│103年8月18日│104年1月23日│├────┴────┼──────────────┴──────────────┤│附註│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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