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8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貳罪所處之刑與如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叁罪減刑後所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
一、二所示2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32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確定;復因犯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
2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2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9月,並分別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4月又15日確定;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罪,則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9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茲檢察官就上開5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孫秀桃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犯罪日期│96年9月10日│96年9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2132號│96年度毒偵字第2132號│├──┬────┼────────────┼────────────┤│最│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1322號│96年度訴字第1322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12日│96年12月12日│├──┼────┼────────────┼────────────┤│確│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1322號│96年度訴字第1322號││決├────┼────────────┼────────────┤││確定日期│97年1月14日│97年1月14日│├──┴────┼────────────┼────────────┤│合於中華民國96│不符減刑規定│不符減刑規定││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不符減刑規定│不符減刑規定│└───────┴────────────┴────────────┘┌───────┬────────────┬────────────┐│編號│三│四│├───────┼────────────┼────────────┤│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1項│├───────┼────────────┼────────────┤│犯罪日期│96年4月17日│96年4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4235號│96年度毒偵字第423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221號│96年度上訴字第2221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27日│96年12月2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221號│96年度上訴字第2221號││決├────┼────────────┼────────────┤││確定日期│96年12月27日│97年1月14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4月又15日│└───────┴────────────┴────────────┘┌───────┬────────────┬────────────┐│編號│五││├───────┼────────────┼────────────┤│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犯罪日期│96年2月27日││├───────┼────────────┼────────────┤│偵查機關│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96年度偵緝字第426號││├──┬────┼────────────┼────────────┤│最│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1929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28日││├──┼────┼────────────┼────────────┤│確│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簡字第1929號│││決├────┼────────────┼────────────┤││確定日期│97年2月12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1月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