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交字第3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352號原告 彭貴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代表人姓名「 蘇福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敬超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