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516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非訟代理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興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新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怡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