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854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 代理人 林意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乾德莊賓皓徐秀銘徐秀萍 、MIGHTYALLIANCELTD.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莊賓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徐秀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徐秀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相對人MIGHTYALLIANCELTD.之法定代理人莊乾德為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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