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5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東毅上開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所犯毀損案件,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原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7年11月9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嗣認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陳麗芬法官湯淑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書記官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