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121號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鄭再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貳仟貳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31,112元
113年8月21日起
至113年9月15日止
6.79%
無
無
113年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6.81%
113年9月21日起
至114年3月20日止
按週年利率0.681%計算。
114年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362%計算。
2
591,112元
113年8月21日起
至113年9月15日止
6.79%
無
無
113年9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6.81%
113年9月21日起
至114年3月20日止
按週年利率0.681%計算。
114年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362%計算。